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09号
被处罚人姓名: 王小六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03231976********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9月26日在金所街道摆宰社区瓦窑村白泥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60㎡,林地属5林班12小班;森林类别:商品林;林种:一般用材林;擅自开垦其他草地面积750㎡,属4林班93小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证据图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410㎡;
2、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3、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金所财政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五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