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16号
被处罚人姓名: 胡发巧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 5321231986********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2月6日在金所街道天生社区白家哨村安家箐地实施“森林防火高火险期违规野外用火”烧废弃地膜,未引起森林火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证据图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清理好焚烧现场;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金所财政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