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14号
被处罚人姓名: 苟华升
身份证号码: 5301291975********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9月27日在金所街道金所社区潘所村朱维华土地上倾倒建筑垃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图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金所财政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