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27号
被处罚人姓名: 朱春义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01291974********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2月31日在金所街道摆宰社区格莫村东水井和多姑社区马鞍山擅自改变林地(草地)用途建设寻甸苏撒坡风电场110千伏送出线路改造工程修便道、基塔,涉及03、10林班,46、53、68、18小班其他草地面积3908㎡;14林班,130小班灌木林地面积106㎡,属一般商品林;14林班,130小班乔木林地面积17㎡,属一般商品林;合计面积4031㎡。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证据图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4031㎡;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
3、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金所财政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