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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504-978256 主题分类: 涉农补贴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4-02 10:59
名 称: 寻甸县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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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县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发布时间:2025-04-02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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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云南省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先打后补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寻甸县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国家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地方强制免疫病种:各乡镇(街道)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狂犬病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二)免疫要求

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区实施计划免疫。免疫过程中,持续推广使用云南防疫小程序,保证免疫数据的准确录入。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分别于2025320日和 920日前结束;动物防疫整村推进覆盖率达100%;动物防疫信息化工作覆盖率达100%;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养殖鹿等易感动物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乡镇(街道)的规模养殖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http://vdts.ivdc.org.cn:8081/cx/#)。

三、免疫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人,需明确承担起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健全免疫档案,详细记录免疫过程,主动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2025年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需与同级财政部门紧密协作,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部分疫苗采购费用,以及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全面到位,组织做好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和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监管,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昆明市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先打后补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寻甸县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和动物防疫信息化工作,支持鼓励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动物诊疗单位等有条件机构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二)稳步推进先打后补各乡镇(街道)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 、《云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审核工作,加快推进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力争2025年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

(三)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建立健全疫苗采购、供应、空瓶回收、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完善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四)规范免疫操作技术。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全县兽医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合作社、村级防疫员开展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确保免疫质量和人员安全。

(五)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送。持续做好云南防疫小程序中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需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和免疫进展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突发问题随时报告。

(七)及时开展效果评价。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取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申报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组织进行免疫效果抽查。结合既往监测信息,对无疫小区、净化场、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连续两年监测合格、防疫规范的规模养殖场,可适当减少免疫效果监测频次或采取两年抽检一次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针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免疫效果监测。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抽检的存栏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70%以上的,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将组织随机采样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强化动物卫生监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免疫日常监管,定期查验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督促养殖场(户)做好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认真记录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信息。在日常检疫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七、经费支持

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结合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 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及 省级财政配套经费将切块下达县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和购买防疫服务等。

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财政补助资金份额,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重点保障偏远山区散养户及未实施先打后补的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需要,构建有效的免疫屏障,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附件:1.猪口蹄疫、猪瘟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3.牛羊口蹄疫免疫方案

4.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5.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附件1

猪口蹄疫、猪瘟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选择使用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性好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存栏生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结合当地实际防控需要进行全面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场免疫。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猪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二)散养户免疫。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如已实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三)补充免疫。对用于近期屠宰以外的生猪、新补栏和漏免生猪进行及时补充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毗邻地区受到域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毗邻沿线纵深20公里以内所有生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一)散养户。采用生猪“321”免疫技术进行免疫,即在生猪颈部一侧注射口蹄疫疫苗1.2头份(灭活疫苗和合成肽疫苗均可),同时用猪瘟稀释液对猪瘟脾淋活疫苗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 征活疫苗进行混合稀释,确保混合后的稀释液中每毫升同时含1头份的猪瘟活疫苗和1头份的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将稀释好的混合液在猪另一侧颈部注射1.2头份。

(二)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自行分病种进行免疫。商品猪可结合本场免疫程序参考 “321 ”免疫新技术进行免疫。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1.口蹄疫。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照GB/T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苗免疫的,采用ELISA方法检测VP1结构蛋白抗体。

2.猪瘟。采用GB/T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3.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采用ELISA方法检测抗体。

(二)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断ELISA和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大于等于26判定为合格;ELISA免疫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大于等于70%判定为群体合格。

七、“ 321”免疫技术注意事项

(一)确保准确的疫苗配比稀释和注射剂量,不可超量免疫。

(二)口蹄疫灭活疫苗、稀释液须恢复常温后使用。

(三)免疫后35-40天进行三种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四)种公猪免疫后需停止供精10天,再次供精前采集1次精液无害化处理后可正常供精。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重组禽流感病毒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H5N8 H5-Re14+H7N9 H7Re4株)或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苗(H5N2 rHN5801+rGD59株,H7N9 rHN7903株)。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免疫范围

辖区内所有鸡、鸭、鹅,以及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和珍禽等。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1.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禽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每批次进行2次免疫,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蛋禽建议每批次进行3次免疫,每次间隔3-4周。

3.鸭、鹅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4.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参考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蛋禽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禽间、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禽群,要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易感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毗邻地区受到域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毗邻沿线纵深20公里以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效果评估

(一)检测方法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血凝与血凝抑制试验(HA-HI)检测免疫效果。

(二)免疫效果判定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大于等于24,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大于等于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牛羊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选择使用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性好,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口蹄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牛、羊、养殖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场和种畜场免疫。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畜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二)散养牛羊免疫。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牛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如已实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结合病原学监测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易感牛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毗邻地区受到域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毗邻沿线纵深2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牛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牛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牛羊免疫21天后,采用GB/T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二)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大于等于27或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大于等于26,判定为合格;ELISA免疫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大于等于70%,判定为群体合格。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小反刍兽疫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免疫范围

辖区内所有羊只。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场和种畜场免疫。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羊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二)散养羊免疫。春、秋两季对处于免疫空白及免疫保护即将到期的种公羊、种母羊(空怀)、育肥羊、羔羊(1月龄以上)进行集中免疫,怀孕母羊可于怀孕前期1-3个月内免疫或生产后进行免疫。如已实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结合病原学监测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毗邻地区受到域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毗邻沿线纵深20公里以内的易感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疫苗稀释后须40分种内用完,稀释一瓶用一瓶。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监测。

(二)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28天后,抗体检出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大于等于70%,判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5

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新城疫

(一)规模场免疫。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免疫。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散养户免疫。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及时对新补栏鸡进行补免。

(三)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使用。

二、狂犬病

(一)免疫程序。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二)免疫方法。按疫苗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