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发展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第九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云南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至5000吨标准煤(含2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
2 | 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的检查 | 涉及人防工程的企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