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寻(塘)林罚决字﹝2025﹞第018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塘)林罚决字﹝2025﹞第018号
被处罚人姓名:赵家德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322311959********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3月,擅自在寻甸县塘子街道钟灵社区张家屯村山家冲(小地名)开垦林地。经现场勘验,赵家德毁坏重点公益林面积为86平方米,该地块属于林班:140;小班:3;地类:乔木林地;林种:重点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430元(肆佰叁拾元整);
2.限期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塘子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塘子街道办事处
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