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5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寻甸县军荣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亚军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27日,未经林业行政许可,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摆宰社区 小村(老红坟)擅自改变草地用途建水池面积101㎡,核对国土三调数据,涉及8林班,4小班,地类:其他草地;在河尾村(窑凹子)擅自改变草地用途堆放土、矿渣面积1669㎡,涉及2林班53小班,地类:其他草地两块地合计1770㎡(即2.655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草地用途,已构成违法。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四条处罚细化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5年12月1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770㎡ ;
2、处以2.655亩×2000元/亩=5310.00元(大写:伍仟叁佰壹拾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金所财政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五年六月一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