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55号
被处罚人姓名: 吴兴凯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01291998********
工作单位: 务农 现住址:寻甸县金所街道天生社区法子屋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5月26日在金所街道天生社区法子屋村赖石头地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采铝土矿),经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人工用皮尺测量面积为25.87㎡,核对国土三调数据,按照林地一张图数据,涉及25林班5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图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5.87㎡×30元/㎡=776.10元(大写:柒佰柒拾陆元壹角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金所财政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