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县政协第十届四次会议第43号提案的答复
向立松等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第十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持有食品摊贩备案卡可以配送外卖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主要内容
(一)建立分级分类备案机制
1.建立“小微摊贩特殊备案通道”:准入简化:针对日均流水低于固定值的摊贩,允许以“流动摊贩备案卡+健康承诺书”替代固定场所证明。可提供外卖服务。
2.共建“县域外卖共配平台”:由政府牵头对接当地外卖配送平台。
(二)完善配套保障措施
1.动态监管机制,实施“信用累积制”:年度无投诉摊贩可逐步降低检查频次(如从每月1次改为季度1次)。
2.能力建设支持,设立“烟火气学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线上培训(通过快手/抖音本地直播间)。
3.风险评估模型,引入清华大学“数治小摊”评估系统,分析备案放宽后的食安风险变化曲线(已有昆明试点数据支撑)。
(三)寻甸的特殊性
寻甸作为回族彝族聚居地,特色美食是文旅名片,很多摊贩是美食的主力军,需要更多贩卖的渠道。
建议:1.紧扣“放管服”改革方向,符合《云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趋势。
2.直接回应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小微主体赋能”要求。
3.技术赋能(数字化备案+风险评估)降低政策落地阻力。
二、办理情况
收到提案后,寻甸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周密部署,由分管领导带队专题研究,同时明确责任,提案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具体承办,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确保办理工作的落实。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而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二)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八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第九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从法律层面看,只有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入网销售,且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义务。
三、办理结果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有入网需求的小摊贩通过提升改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经营资格,逐步合规化,合法入驻外卖平台或电商渠道。若条件有限,建议先从固定摊位+基础卫生改造入手,再分阶段申请资质。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从简化流程,优化政务服务;强化培训与合规指导;根据商家信用记录和食品安全评级,实施差异化抽查频率(低风险商家减少检查频次);柔性执法,保障商家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措施帮助入网商家降低合规成本、提升经营效率,最终实现“放管服”改革目标,促进网络餐饮经济健康发展。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