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对县第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44号建议的答复
羊街镇代表团:
你们在县第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建议》(第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宅基地的分配、流转、退出制度和主管部门做了调整,其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为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划许可、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手续。具体工作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三、具体工作
一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农村宅基地建房要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等。目前,我县农村村民建住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权限已下放到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统一核发。
二是省、市继续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行实报实销。
三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耕地占补平衡等费用由各县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四、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目前已完善该缴费通道;农用地转用取得批复后需缴纳耕地占用税,该税由农户自行缴纳。
五、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后续审批由乡镇(街道)申请,县级相关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完成寻甸县功山镇2024年度第一批次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以上回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