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寻甸正信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寻甸正信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
本机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3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本机关将寻甸正信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寻甸县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行政复议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具体承办机构: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文苑路35号
邮编:655200
联系电话:0871-62662594
本机关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文苑路35号
邮政编码:655200
联系电话:0871-62662594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