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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依据信息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6-01-19 10:52
名 称: 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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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6-01-1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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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表)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行政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权利而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269;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邮政编码:655200;
2.网站:寻甸政务网(http://kmxd.gov.cn/)。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享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行政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权利而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269;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邮政编码:655200;
2.网站:寻甸政务网(http://kmxd.gov.cn/)。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享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行政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权利而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269;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邮政编码:655200;
2.网站:寻甸政务网(http://kmxd.gov.cn/)。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享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行政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权利而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269;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邮政编码:655200;
2.网站:寻甸政务网(http://kmxd.gov.cn/)。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享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行政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权利而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269;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邮政编码:655200;
2.网站:寻甸政务网(http://kmxd.gov.cn/)。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享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财政违法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行政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权利而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269;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邮政编码:655200;
2.网站:寻甸政务网(http://kmxd.gov.cn/)。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享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行政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权利而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269;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邮政编码:655200;
2.网站:寻甸政务网(http://kmxd.gov.cn/)。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享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行政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权利而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269;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邮政编码:655200;
2.网站:寻甸政务网(http://kmxd.gov.cn/)。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享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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