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2026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落实动物防疫强制免疫制度,进一步压实畜禽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免疫质量和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9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云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云农办牧〔2021〕8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寻甸实际,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由养殖场<户>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以下简称“先打后补”),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旨在进一步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高动物疫病免疫覆盖率,确保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规模养殖场(户)通过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二、实施范围
已在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的养殖场(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全部纳入“先打后补”政策范围。规模养殖场(户)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将未达到规模养殖场(户)纳入“先打后补”改革试点。
三、实施内容
(一)补助病种。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二)补助病种的免疫要求。按照“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的理念,以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形式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全面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力争实现“先打后补”全覆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分别于2026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前结束。养殖场(户)畜禽群体免疫密度需常年保持在90%以上,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方可实行“先打后补”。
(三)补助强制免疫疫苗。高致病性禽流感采购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四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5株+H5-Re16株,H7N9 H7-Re5株+H7-Re6株)或(H5N6 rHN503株+H5N1 rHN504株,H7N9 rHN705株+rHN706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二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5株+H5-Re16株)或(H5N6 rHN503株+H5N1 rHN504株)、禽流感(H5亚型)二价DNA疫苗(pH5-Re15株+pH5-Re16株)、禽流感(H5+H7)四价DNA疫苗(pH5-Re15株+pH5-Re16株+pH7-Re5株+pH7-Re6株)、禽流感重组鸭瘟病毒载体活疫苗,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
四、补贴价格标准
以强制免疫技术方案和免疫程序要求,按病种进行分类补助,猪牛补助口蹄疫,羊补助口蹄疫及小反刍兽疫,禽补助高致病性禽流感,其他畜禽(包括特色养殖畜禽)参照上述病种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以昆明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政府招标价格为准。
五、补贴畜禽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指免疫后出售的畜禽)+存栏畜禽(包括种用畜禽、乳用动物和蛋禽)数量+病死畜禽数量。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畜禽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为准,病死畜禽数量以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六、申报流程
(一)养殖场(户)自主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规模养殖场(户)在每年春秋防结束后向当地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申请表(附件1);
2.寻甸县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附件2);
3.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承诺书(附件3);
4.养殖场(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养殖场(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动物疫病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8.县级以上(含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复印件1-2份;
9.养殖场(户)畜禽统计表或生产记录台账;
10.出栏畜禽数量的产地检疫证明;
11.养殖场(户)无纸化防疫系统记录截图;
12.养殖场(户)疫苗采购合同、发票。
(二)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审核。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养殖场(户)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或影像)核实,确保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经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报至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照申报资料进行材料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2.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免畜禽密度均达100%;
3.经县级或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检免疫监测效果达70%以上;
4.所采购疫苗来源合法,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和使用台账,且疫苗采购量不低于使用量。
审核无误后,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内容及资金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务网上面向社会公示7天。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报账,及时拨付至申报养殖场(户)。
(五)对目前暂不符合“先打后补”政策的养殖场(户)及散养户。继续按照统一组织的方式开展动物集中强制免疫工作。
七、监督与管理
(一)对“先打后补”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养殖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免疫效果评价,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年度开展1次以上免疫效果评价,同时要自行开展2次以上免疫效果评价,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乡镇(街道)要指导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下载、安装农业农村部兽药二维码信息查询APP,方便养殖场(户)对所购疫苗的真伪进行查验;定期和不定期对养殖场(户)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的,全年不予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贴政策。
3.对拒不履行强免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对补贴资金的管理
1.县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补助资金使用。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寻甸县辖区内(符合“先打后补”条件)养殖场(户)饲养畜禽强制免疫。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防控工作实际,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贴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二)分工明确,技术指导到位。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做好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的技术指导,不断提高自主强制免疫的技术水平。同时,加强对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的监测,确保免疫质量。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责,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对申报材料做好严格把关和实地核查。县级财政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免疫经费预算的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额度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申请表
2.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3.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
附件1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申请表
申请日期: 单位:头、羽
养殖场(户) 基本信息 | 养殖场名称 | ||||||
养殖场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号 | 申请实施病种 | □ 口蹄疫 | |||||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
□ 小反刍兽疫 | |||||||
饲养动物种类 | 存栏畜禽数量 | 出栏 畜禽数量 | 病死 畜禽数量 | 总免疫 畜禽数量 | |||
强免疫苗 自购条件 | 饲养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是□ 否□ | |||
是否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 是□ 否□ | ||||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养殖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主管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总免疫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数量。
附件2
寻甸县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养殖场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地址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 | ||||||||||
账号 | 开户行 | |||||||||||
申请补助养殖情况 | 饲养动物种类 | 出栏畜禽数量(头、羽) | ||||||||||
病死畜禽数量(头、羽) | 申报时存栏数量(头、羽) | |||||||||||
总免疫畜禽数量(头、羽) | ||||||||||||
自购疫苗情况 | 自购疫苗种类 | 累计 购买数量 | 采购疫苗经费总额 | |||||||||
申请免疫补助情况 | 根据本养殖场(户)实施期动物免疫情况和疫苗补贴标准计算,特申请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元 。 | |||||||||||
养殖场(户)申请材料审核情况 | 材料审核事项 | 审核结果 | ||||||||||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合同与发票是否齐全; | □是 □否 | |||||||||||
疫苗入库、出库数量是否符合使用逻辑; | □是 □否 | |||||||||||
扫描疫苗外包装二维码是否能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查询到数据; | □是 □否 | |||||||||||
是否具有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强制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复印件,并检测合格; | □是 □否 | |||||||||||
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补贴金额 | 经县级部门核定,该养殖场(户)实施期总免疫数量为 头(羽),按照补贴的标准,并比对该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数量,整个实施期间应补贴该养殖场(户)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总额为: 元。 负责人签字(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县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县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3
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昆明市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云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昆明市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实施县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四、按照国家和昆明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市农财两厅及当地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存档。
承诺人(盖章):
承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