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2026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的通知》(疫控防〔2026〕11号)《昆明市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寻甸县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1.国家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2.地方强制免疫病种:各乡镇(街道)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新城疫、狂犬病等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二)免疫要求
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实施计划免疫。免疫过程中,持续推广使用“云南防疫”小程序,保证免疫数据的准确录入。要求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分别于2026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前结束;动物防疫整村推进覆盖率达100%;动物防疫信息化工作覆盖率达100%;畜禽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三)实施免疫动物种类和实施区域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寻甸县所有鸡、鸭、鹅以及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2.口蹄疫:对寻甸县所有牛、羊、养殖鹿等易感动物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寻甸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乡镇(街道)的规模养殖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若需要实施须逐级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3.小反刍兽疫:对寻甸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养殖场(户),经寻甸县农业农村局、昆明市农业农村局评估通过后,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可不实施免疫。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http://vdts.ivdc.org.cn:8081/cx/#)。
三、免疫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人,需明确承担起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人需在云南防疫APP上建立健全免疫档案,详细记录免疫过程,主动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2026年春、秋两防考核的免疫密度数据以无纸化防疫系统数据为准。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2026年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接收、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需与同级财政部门紧密协作,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消毒防护物资、人员防护、兽医实验室耗材、免疫效果监测评价试剂采购、免疫技术培训、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全面到位,组织做好“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强化强制免疫评价体系——抗体监测抽检采样工作监督。加强经费使用监管,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其他相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实施工作。
(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四)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昆明市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2026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寻甸县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整村推进集中免疫和动物防疫信息化工作,支持和鼓励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动物诊疗单位等有条件机构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二)稳步推进“先打后补”。各乡镇(街道)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云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审核工作,加快推进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力争2026年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
(三)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昆明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疫苗接收、供应、空瓶回收、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完善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四)规范免疫操作技术。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寻甸县兽医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合作社、村级防疫员开展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确保免疫质量和人员安全。
(五)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送。持续做好“云南防疫”小程序中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需按周将疫苗使用和免疫进展情况向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突发问题随时报告。
(七)及时开展效果评价。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取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申报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组织进行免疫效果抽查。结合既往监测信息,对无疫小区、净化场、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连续两年监测合格、防疫规范的规模养殖场,可适当减少免疫效果监测频次或采取两年抽检一次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处理。
六、监督管理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针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强化免疫效果监测。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抽检的存栏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70%的,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将组织随机采样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强化动物卫生监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免疫日常监管,定期查验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督促养殖场(户)做好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认真记录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信息。在日常检疫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农业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七、经费支持
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结合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及省级财政配套经费将切块下达县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和购买防疫服务等。
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财政补助资金份额,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重点保障偏远山区散养户及未实施“先打后补”的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需要,筑牢有效免疫屏障,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附件:1.猪口蹄疫免疫方案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3.牛羊口蹄疫免疫方案
4.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5.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附件1
猪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选择使用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性好,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口蹄疫0-A型二价灭活疫苗(需报备县市省审批才能使用)、猪口蹄疫0-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需报备县市省审批才能使用)。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存栏生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场免疫。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猪场可按本场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二)散养户免疫。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如已实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三)补充免疫。对用于近期屠宰以外的生猪、新补栏和漏免生猪进行及时补充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毗邻地区受到域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毗邻沿线纵深20公里以内所有生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严格按照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1.口蹄疫采用《口蹄疫诊断技术》(GB/T18935-2018)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免疫效果判定
根据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判定方法(使用说明书),ELISA方法检测抗体为阳性的,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大于等于70%,判定为群体合格。
七、免疫技术注意事项
(一)确保准确的疫苗配比稀释和注射剂量,不可超量免疫。
(二)口蹄疫灭活疫苗、稀释液须恢复常温后使用。
(三)免疫后35—40天进行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四)种公猪免疫后需停止供精10天,再次供精前采集1次精液无害化处理后可正常供精。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选择使用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性好,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免疫范围
辖区内所有鸡、鸭、鹅,以及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和珍禽等禽类。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1.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禽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每批次进行2次免疫,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蛋禽建议每批次进行3次免疫,每次间隔3~4周。
3.鸭、鹅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4.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参考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蛋禽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禽间、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禽群,要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易感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毗邻地区受到域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毗邻沿线纵深20公里以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严格按照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评估
(一)检测方法
家禽免疫后21天,按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18936)进行血凝与血凝抑制试验(HA-HI)检测H5和H7亚型抗体。
(二)免疫效果判定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⁴为合格判定,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大于等于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牛羊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选择使用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性好,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口蹄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免疫范围
对寻甸县所有牛、羊、养殖鹿等易感动物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场和种畜场免疫。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畜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二)散养牛羊免疫。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牛羊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如已实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按程序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结合病原学监测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易感牛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毗邻地区受到域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毗邻沿线纵深2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牛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牛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严格按照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牛羊免疫35—40天后,按照《口蹄疫诊断技术》(GB/T18935-2018)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免疫效果判定
根据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判定方法(使用说明书),ELISA方法检测抗体为阳性的,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大于等于70%,判定为群体合格。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小反刍兽疫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免疫范围
辖区内所有羊只。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场和种畜场免疫。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羊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二)散养羊免疫。春、秋两季对处于免疫空白及免疫保护即将到期的种公羊、种母羊(空怀)、育肥羊、羔羊(1月龄以上)进行集中免疫,怀孕母羊可于怀孕前期1-3个月内免疫或生产后进行免疫。如已实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结合病原学监测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毗邻地区受到域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毗邻沿线纵深20公里以内的易感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严格按照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疫苗稀释后须40分钟内用完,稀释一瓶用一瓶。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免疫35—40天后,采用《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GB/T27982-2011)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免疫效果判定
根据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判定方法(使用说明书),ELISA方法检测抗体为阳性的,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大于等于70%,判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5
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新城疫
(一)规模场免疫。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免疫。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散养户免疫。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及时对新补栏鸡进行补免。
(三)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使用。
二、狂犬病
(一)免疫程序。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二)免疫方法。按疫苗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