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寻甸县民政局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和法治决策,提高民政行政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寻甸县民政局工作职责和实际,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寻甸县民政局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寻甸县民政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民政领域的重要规划和计划
1.编制或调整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
2.编制或调整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殡葬事业发展、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等专项规划;
3.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社会救助方面:制定或调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政策、标准和措施;
2.养老服务方面:制定或调整全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老年人福利补贴、养老机构监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社会福利方面: 制定或调整全县儿童福利、残疾人权益保障、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4.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制定或调整全县城乡社区治理、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5.专项社会事务方面:制定或调整全县殡葬管理服务、婚姻登记服务、区划地名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6.社会组织管理方面: 制定或调整全县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监督管理、登记审查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民政服务设施和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涉及重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如县级公办养老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等)的新建、改扩建、重大维修或运营方式变更的决策;
2.涉及全县地名文化遗产保护、重要地名命名更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寻甸县民政局作为实施主体的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如大型养老设施、公益性公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
2.需经寻甸县民政局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或民政服务对象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及其他涉及民政事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1.寻甸县民政局及下属单位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重大投资、重要设备采购等事项;
2.涉及民政领域改革、安全稳定等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寻甸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事项
所列情形中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