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医疗保障局2026年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寻甸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昆政办函〔2026〕1号)、《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寻政办函〔202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寻甸县医疗保障局202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印发寻甸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医疗保障重要专项规划等;
(二)制定或者调整寻甸县医疗保障领域关系特定、不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或者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保待遇政策,以及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相关重大规则;
(四)制定或者调整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保基金监管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业管理措施;
(五)政府投资的重大医疗保障建设、经办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医保领域重点建设项目;
(六)配置寻甸县医疗保障行业全局性公共资源;
(七)处置寻甸县医疗保障领域重大国有资产;
(八)其他应当由寻甸县医疗保障局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后勤等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要求
(一)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第713号、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文件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实施后评估等法定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责权匹配的原则实施。属于政府决策事权、寻甸县医疗保障局作为承办机构的,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