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和法治决策,提高政府行政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寻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实际,制定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政策措施;
(二)按照寻甸县委、县政府要求,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本县林草生态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区划、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监督实施。
(三)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制发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涉及寻甸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治理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寻甸县林业和草原局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