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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依据信息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6-07-17 15:23
名 称: 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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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6-07-17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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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   3  类,共计 23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 131   项,“追责情形”共计 196   项。

  其中:

   1.行政许可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2.行政处罚 8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56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64 项;

   3.行政强制 2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1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6 项;

   4.行政征收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5.行政给付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6.行政检查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7.行政确认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8.行政奖励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9.行政裁决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10.其他行政职权 13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64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16 项;

   11.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样表)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样表)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行政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权利而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行政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权利而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行政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权利而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财政违法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样表)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现为第三十八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4.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样表)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样表)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样表)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样表)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样表)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行政裁决类样表)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寻甸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样表)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寻甸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现为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现为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2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三款:“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寻甸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现为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现为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三款:“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现为第二十二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寻甸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现为第二十三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寻甸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现为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现为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5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寻甸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现场审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报告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督促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现为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现为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6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现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寻甸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现为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现为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7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寻甸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现为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现为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8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寻甸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现为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现为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9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寻甸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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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现为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现为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寻甸县人民政府裁决,寻甸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10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计划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
2.核查阶段责任: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核查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3.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证据、编制工作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核查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核查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泄露被审计对象及核查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及查询被审计单位或者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现为第三十七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1.发现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认为需要就有关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开展调查工作。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并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携带有效证件实施。
3.分析利用阶段责任:审计人员对开展调查以及账户查询的情况及结果应当如实向审计组负责人报告,并应当严格尊守相关保密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开展调查或进行账户查询而不向审计组或审计机关提出的;
2.未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调查和查询账户审批手续的;
3.未按规定出示相关证件及查询账户通知书的;
4.擅自扩大调查范围或者查询账户范围的;
5.不认真进行调查及查询账户,致使存在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6.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调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寻甸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寻甸县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第一款:“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1.计划阶段责任: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4.审计评价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5.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及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8.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9.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寻甸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寻甸县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寻甸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寻甸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寻甸县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1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审计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第二条:“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寻甸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现场审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报告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督促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8.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9.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2661329;
2.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86号
邮政编码:655200;
根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寻甸县审计局出具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寻甸县审计局申诉,寻甸县审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审计局申请复核,昆明市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昆明市审计局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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