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xd.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55419-202607-11057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7-27 15:01
名 称: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1101号)
文号: 关键字: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1101号)

发布时间:2026-07-27 15:01
字号:[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寻甸金所旭源酒坊生产的散装包谷酒(生产日期20251216)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8日,受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2025年12月16日生产的散装包谷酒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样品甲醇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规定(标准指标≤0.6g/L,实测值1.24g/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寻甸金所旭源酒坊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后认为,造成甲醇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是:在蒸馏该批次包谷酒时,“掐头去尾”操作不规范,按常规投料300公斤包谷,出酒在130kg多一点,截取的头酒应不少于2.6kg(2%),但当时只截取了1kg,剩余的头酒混入成品中,导致整个批次包谷酒的甲醇含量超标。

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14日完成整改。2026年7月14日,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相关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已分别公开,公开渠道:寻甸县政务网(www.kmxd.gov.cn


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7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滇ICP备20000810号-1 滇公网安备 53010302000162号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南钟街36号邮编:655200

电话:0871—62662312 0871—62662345

网站标识:5301290001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