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关闭寻甸县先锋镇木龙马村大石洞普通建筑材料用砂岩矿、昆明白石岩箐采石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非煤矿山提质增效,促进非煤矿山做优做强,贯彻落实非煤矿山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控的措施,寻甸县先锋镇木龙马村大石洞普通建筑材料用砂岩矿、昆明白石岩箐采石场,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企业无力推进转型升级工作,自愿关闭矿山。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云政办发〔2024〕44号)、《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寻政办发〔2024〕35号)要求,寻甸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座非煤矿山予以关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山基本情况
寻甸县先锋镇木龙马村大石洞普通建筑材料用砂岩矿,采矿许可证号:C5301292022017160153480,有效期至2028年3月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昆)FM安许证字〔FM05301292023081800000035〕,有效期至2026年8月17日。
昆明白石岩箐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号:C5301292016037130141562,有效期至2026年3月1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昆)FM安许证字〔FM05301292022080400000035〕,有效期至2025年8月3日。
二、关闭退出有关事项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关闭范围的矿山禁止一切开采加工活动;
2.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应自行拆除矿山生产设施及生产生活附属建筑物,关闭期间杜绝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3. 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由原矿业权人承担,矿业权人必须严格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切实做好采矿区域环境修复治理和土地复耕工作,确保关闭区域地质安全;
4. 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如两年内无法完成修复工作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 在关闭过程中,如有暴力或其他违法形式阻碍关闭活动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先锋镇、倘甸镇、县供电公司等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注销其相关证照,清理收缴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拆除供电设施设备,停止供电;
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