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xd.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55419-201712-057747 主题分类: 县属企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4-01 11:01
名 称: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寻政办发〔2017〕101号 关键字: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01 11:01
字号:[ ]


寻政办发〔2017〕101号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国有企业

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公司: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派驻出资监管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由县国资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派出,对所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企业有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支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向县国资局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与出资监管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国资局为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和派出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监事会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定监事会工作和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监事会主席、专(兼)职监事的推荐、选派和考核工作。

  (三)检查并督促监事会履职尽责情况,督促其做好重大事项、专项工作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发挥现场监督和直接监督的优势,对出资监管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实时监督、动态监督和全面监督,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县国资局报告重大监督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和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出资监管企业工程招投标、工程预决算、资金拨付等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及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投资、抵押、担保、转让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三)检查出资监管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财务活动情况,验证出资监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评估出资监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检查、评价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检查出资监管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经营管理及资产运营情况,督促其加强财务、经营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

  (六)县国资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及成员资格、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为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由县国资局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初步建议人选,报县政府审定,按规定程序任免或委派。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经济工作,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集监事会会议,向监事会成员传达出资监管企业有关会议精神,听取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汇报,布置监事会工作;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各种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报县国资局批准后实施;

  (四)对监事会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从县国资局或政府其他部门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为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原则上从优秀职工中选任,由企业提出职工代表监事建议人选(附简历),报县国资局审核备案。专职监事由县国资局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初步建议人选,报县政府审定,由国资局委派。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大专以上学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五)忠于职守,保守工作秘密;

  (六)无违法违纪记录;

  (七)企业职工代表监事人选需属企业在职在册职工,在企业有一定的工作经历,熟悉企业情况;

  (八)未担任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搜集、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

  (二)草拟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方案、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参与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反映工作成果;

  (四)受监事会主席委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五)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六)认真了解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本企业情况,按照分工授权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提出客观、真实的意见;

  (七)加强与企业职工的联系,及时向监事会反映有关意见和建议;

  (八)承办监事会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本着不参与、不干预的原则,通过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监管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监管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实地核查监管企业的资产状况和工程建设情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向关联方了解监管企业资金安全情况,必要时可要求监管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了解监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需要,可以列席或派员列席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党组织会议、经理会议或办公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上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列席参加的会议情况做出纪要,经监事会成员传阅并签署个人意见后留存备查。

  列席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及会议名称、时间、参会人员、会议议定的事项、会议议定事项的表决情况、监事会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和监事会参会人员认为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的次数为1至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县政府、县国资局要求报告的和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监管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检查报告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讨论通过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县国资局备案。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行为、不合规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事项,应及时向县政府或县国资局书面或口头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监管企业交换意见,并督促监管企业整改: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不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落实的问题;

  (三)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

  (四)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与监管企业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

  监事会与监管企业交换意见前,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对交换意见的内容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监管企业交换意见:

  (一)对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二)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三)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不属于监管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其他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沟通,监事会主席可指定监事会成员参加。

  (二)当交换意见内容涉及企业整改的问题时,监事会应向企业提供书面材料。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监事会提醒函》。

  监事会主席与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时,要严格按照监事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内容进行。监事会与监管企业交换意见的次数,由监事会主席与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交换意见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整理归档,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确需企业自行纠正的财务管理、决策程序不合理等一般性问题,可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监事会通过交换意见的形式要求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企业应当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未予整改的,可由监事会向县国资局报告,并以县国资局名义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规范文件资料传递、重要会议通知、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程序,明确负责与监事会联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获取监管企业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涉及监管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负责人出国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班子或班子成员在任何时候发现以下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监事会如实报告:

  (一)单项资产损失额或可能损失额达人民币3万元以上或其他后果严重的资产损失;

  (二)经营管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任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转让产权、收购、兼并、支付大额款项、投资、工程发包及招投标等活动,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内审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监管企业内审部门应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经县国资局同意,监事会可聘请必要的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等开展专项检查,所需费用由监管企业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经县国资局同意,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可以同时担任1至3家监管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但除职工代表监事外,不能在同一监管企业中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选),在改派(选)出的监事就任之前,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在其经营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监管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监管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监管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员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监事会成员不得因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或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监管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二)对监管企业的重大违法问题隐匿不报的;

  (三)严重失职,未能发现监管企业重大违法问题的。

  第三十五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或者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三)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在监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期间,监管企业应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用车、办公场所及设备。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的办公条件根据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安排,具体可参照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办公条件配备。其他监事的办公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管企业实际配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