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xd.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55419-202002-247072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2-20 11:02
名 称: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关键字: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20 11:02
字号:[ ]

原文文件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清水海水源区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积极推进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目标任务

在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旨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推进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有效制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运行可靠、监管到位、水清岸美”的要求,通过加强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逐步健全水源地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实现水源地管理保护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确保清水海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在清水海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根据授权集中行使关于水源保护的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草、民政、卫健、交运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原有关部门不再对清水海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行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对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因行政处罚权的调整放弃管理职责。

四、执行范围

《实施方案》涉及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和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其中,清水海水源保护区314.81平方公里,划分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一级保护区)、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二级保护区),包括清水海水库、石桥河水库、板桥河水库、新田河水库、金钟山水库和塌鼻子龙潭径流区;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划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包括箱涵、渡槽、倒虹吸及隧洞的工程征地区域,保护范围包括箱涵、渡槽、倒虹吸及隧洞两侧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五、执行程序

集中执法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或者在6个月之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执行标准

(一)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陵园、公墓。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执法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六)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

处罚标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运输剧毒和危险物品。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水生生物;围填水库造田、造地;损毁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堤坝、桥闸、泵站、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防护网等设施设备;进行水上训练、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执法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二)、(十三)项,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十)项,第三十条。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输水管道桥涵路面通过超高、超宽、超重的车辆。

执法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造成输水管道桥涵损坏的,限期修复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或者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露营、野炊、洗浴、放牧;在水库及河道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执法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八)、(九)项。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保护区的界桩、界碑和限高、限宽、限重标志。

执法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及农药混合物;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向河道、沟渠倾倒废弃物;采石、采矿,挖砂、取土造成水土流失;盗伐、滥伐林木和采脂等破坏林业资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坑塘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其他污染水体水质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捕鱼、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猎水生动物和水禽;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范围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凿井、打桩、钻探、建窑、爆破等;倾倒垃圾、废渣、弃土;其他损害输水工程设施的行。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占压或者堵塞输水管道及其设施;在隧洞、检修洞进出口设置障碍物;在输水工程设施上开口、凿洞。

执法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四)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第三十四项。

处罚标准: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七、关键词解释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