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所街道办事处,先锋镇、六哨乡、甸沙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清水海水源区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积极推进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双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以改善水源地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供水安全为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打造“四区一城”提供供水保障。
二、工作目的和原则
(一)工作目的。在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旨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推进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有效改善水源地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因违法建设、倾倒渣土、面源污染等行为影响水质安全的状况。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运行可靠、监管到位、水清岸美”的要求,通过加强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逐步健全水源地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实现水源地管理保护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确保清水海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开展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明、公正、高效的保护区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原则,推进保护区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权责明晰、统一规范、运行高效、有序协调,提升执法质量,维护执法形象,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三、机构设置和职责
(一)机构设置。根据《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寻政办发〔2016〕92号),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具有清水海水源保护的行政处罚权,并具备相对集中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机构职责。根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授权,集中行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行政处罚权。
四、工作范围和执法职能
(一)工作范围。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规定,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工作管辖范围如下:
1.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总面积314.81平方公里,划分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一级保护区)、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二级保护区),包括清水海水库、石桥河水库、板桥河水库、新田河水库、金钟山水库和塌鼻子龙潭径流区。
2.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划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的管理范围包括箱涵、渡槽、倒虹吸及隧洞的工程征地区域。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包括箱涵、渡槽、倒虹吸及隧洞两侧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二)执法职能。根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水源保护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在清水海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根据授权集中行使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草、民政、卫健、交运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三)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界定
1.清水海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及农药混合物;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向河道、沟渠倾倒废弃物;新建陵园、公墓,采石、采矿、挖砂、取土造成水土流失;盗伐、滥伐林木和采脂等破坏林业资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坑塘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运输剧毒和危险物品;其他污染水体水质的行为。
2.清水海水源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水生生物;捕鱼、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猎水生动物和水禽;围填水库造田、造地;损毁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堤坝、桥闸、泵站、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防护网等设施设备;设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或者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露营、野炊、洗浴、放牧;在水库及河道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进行水上训练、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3.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凿井、打桩、钻探、建窑、爆破等;倾倒垃圾、废渣、弃土;其他损害输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4.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还禁止下列行为:建设影响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占压或者堵塞输水管道及其设施;在隧洞、检修洞进出口设置障碍物;在输水工程设施上开口、凿洞;输水管道桥涵路面通过超高、超宽、超重的车辆。
(四)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权,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具体处罚条款如下:
1.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陵园、公墓;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执法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六)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
处罚标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运输剧毒和危险物品;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水生生物;围填水库造田、造地;损毁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堤坝、桥闸、泵站、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防护网等设施设备;进行水上训练、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执法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二)、(十三)项,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十)项,第三十条。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输水管道桥涵路面通过超高、超宽、超重的车辆。
执法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造成输水管道桥涵损坏的,限期修复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或者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露营、野炊、洗浴、放牧;在水库及河道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执法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八)、(九)项。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保护区的界桩、界碑和限高、限宽、限重标志。
执法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及农药混合物;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向河道、沟渠倾倒废弃物;采石、采矿,挖砂、取土造成水土流失;盗伐、滥伐林木和采脂等破坏林业资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坑塘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其他污染水体水质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捕鱼、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猎水生动物和水禽;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范围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凿井、打桩、钻探、建窑、爆破等;倾倒垃圾、废渣、弃土;其他损害输水工程设施的行。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占压或者堵塞输水管道及其设施;在隧洞、检修洞进出口设置障碍物;在输水工程设施上开口、凿洞。
执法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四)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第三十四项。
处罚标准:依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五)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根据《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授权,在清水海保护区内集中行使有关职能部门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在一、二级保护区禁止采石、采矿,挖砂、取土造成水土流失;在一级保护区禁止围填水库造田、造地;损毁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堤坝、桥闸、泵站、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防护网等设施设备;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露营、野炊、洗浴、放牧;进行水上训练、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范围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凿井、打桩、钻探、建窑、爆破等;倾倒垃圾、废渣、弃土。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禁止占压或者堵塞输水管道及其设施,在隧洞、检修洞进出口设置障碍物;在输水工程设施上开口、凿洞。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禁止建设影响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行使森林草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一、二级保护区禁止盗伐、滥伐林木和采脂等破坏林业资源。
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一、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向河道、沟渠倾倒废弃物;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坑塘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在二级保护区禁止在水库及河道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4.行使农业、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一、二级保护区禁止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及农药混合物;规模化畜禽养殖。一级保护区禁止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水生生物;捕鱼、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猎水生动物和水禽。
5.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在一级保护区禁止设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或者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6.行使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在一、二级保护区禁止运输剧毒和危险物品。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禁止输水管道桥涵路面通过超高、超宽、超重的车辆。
7.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二级保护区禁止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8.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陵园、公墓。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省、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污染水体水质、损害输水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原有关部门不再对清水海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行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对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因行政处罚权的调整放弃管理职责。金所街道、先锋镇、六哨乡、甸沙乡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整治集镇、村庄、河道的环境卫生,严禁污染水源的活动,配合县级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经费保障
(一)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按照已确定的经费来源开展工作,上级拨款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统一使用县级财政部门开具的罚没票据,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严禁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集中执法所需的各项经费要按时足额核拨,并对罚款票据的开具与罚款的收缴实施监督。
六、队伍组建和监督管理
(一)依据《关于设立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的通知》(昆编〔2016〕15号),明确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所需人员编制从全县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目前已经核编16名)。
(二)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须参加省、市、县人事、法制、综合执法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核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三)严格执法队伍内部管理,建立包括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考核评议制度等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四)实行政务公开,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权限、程序等,并设立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强化社会监督。
七、执法程序和复议管辖
(一)集中执法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八、配套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定期召集公安、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草、民政、卫健、交运等部门举行联席会议,通报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制度。为保证行政执法职能的有效行使,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各相关部门要服从和服务清水海保护工作大局,理顺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工作协调配合,切实推进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属集中执法处罚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调查处理,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相关部门处理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县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备案。
相关文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