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年份为普查年份。国务院于2019年10月31日印发《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实现的重要历史节点,人口发展进入重要转折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二、普查目的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全面查清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的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发展战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人口普查同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和完善未来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也为教育和医疗机构布局、儿童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工商业服务网点分布、城乡道路建设等提供决策依据。
三、主要内容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寻政发〔2020〕8号)共分五个部分,具体包括:普查主要目的和意义,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组织实施,经费保障以及工作要求。
(一)关于普查主要目的和意义
全面查清全县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准确反映2010年以来全县人口变化趋势性特征,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关于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内容,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时间,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关于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街道要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次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县级有关单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解决,合力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三是选聘普查人员。全县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确保普查人员数量和质量。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优先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四是做好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根据需要,各级普查机构应制定人口普查资料开发方案,充分利用人口普查数据,深入系统地分析研究人口总量、结构、分布、发展趋势、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等内容,用高质量的普查研究成果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社会公众,最大限度发挥普查资料社会效益。
五是开展工作总结。全县各普查机构应全面总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经验和创新做法。
(四)关于普查的经费保障
寻甸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
(五)关于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是坚持依法普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二是确保数据质量。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三是提升信息化水平。要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
四是加强宣传动员。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
五是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人口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
四、涉及范围
全县16个乡镇街道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普查标准时点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五、执行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要求人口普查机构、人口普查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拒绝、阻碍人口普查机构、人口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与人口普查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六、注意事项
人口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的身份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七、惠民利民举措
采取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方式和普查员上门登记两种形式,并联网实时上报,自主填报方式很大程度上能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4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