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0〕第1号
被处罚人姓名 贺荣祥性别 男 年龄 54
现住址 寻甸县羊街镇长冲村委会******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18年4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下,擅自请挖机平整小麻克山平整林地及毁坏林木,羊街镇林业站多次要求恢复植被。2019年12月6日,林业站派出技术人员和护林员又到陡箐村小麻克山现场进行核实,经实地勘验、检查,建盖养殖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林地面积1951平方米,毁坏林木10棵,无经济价值。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笔录、书证、现场指认等证据加以证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停止违法行为; 2、处予1951平方米×10元/平方米=19510.00元(壹万玖仟伍佰壹拾元整);3、责令于2020年6月30日前,补种经济林木20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 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寻甸县人民政府 或者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市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