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0〕第3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赵树清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6年6月18日
身份证号码 5301291966********
工作单位联合乡马店村委会**一组
现住址 联合乡马店村委会**一组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联合乡马店村委会马店一组艾朝光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76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本人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760元;
2. 责令恢复现状,限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寻甸县农业 银行(账号: 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寻甸县人民政府 或者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市铁路运输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