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0〕第4号
被处罚人姓名 洪福能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0.10.07
身份证号码 53223119********3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寻甸县金所街道办金所居委会金所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19年12月30日,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金所街道办天生居委会白家哨白泥塘开垦林地400㎡,属擅自开垦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及证人笔录、现场勘验、 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给予400㎡×7元/㎡ =2800元(贰仟捌佰元整)的罚款;
2. 停止违法行为;
3.责令于2020年7月31日前恢复原状,补种树木135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寻甸县农业 银行(账号: 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寻甸县人民政府 或者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市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0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