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0〕第5号
被处罚人姓名 韩刀啟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4.04.25
身份证号码 5322311964********
工作单位 无现住址寻甸县金所街道办竹沟居委会魏所村***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0年1月16日,韩刀啟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金所街道办竹沟居委会魏所村白沙坡(小地名)开垦林地625㎡属擅自开垦林地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及证人笔录、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625㎡X4元/㎡=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3、责令于2020年7月31日前恢复原状, 补种树木210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寻甸县人民政府 或者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0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