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0〕第9号
被处罚人姓名 潘道龙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7年10月9日
身份证号码 532231197710******
现住址寻甸县六哨乡龙街村委会大河边村***号
家庭住址寻甸县六哨乡龙街村委会大河边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0年2月13日,在六哨乡龙街村委会大河边村大包包,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用挖机开挖林地(修生产路),经现场勘验,共开挖林地159.2㎡(0.238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加以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59.2㎡×11.00元/㎡=1751.2元(壹仟柒佰伍拾壹元贰角);
3、责令你于2020年7月15日前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寻甸县人民政府 或者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0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