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县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公司:
《寻甸县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构建,规范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权限决策的原则。县国企党工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县国企党工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三)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四)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七)企业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八)企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九)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县国企党工委管人才在企业的实现形式;
(二)对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酝酿、推荐、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向控股和参股企业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企业后备领导人才的管理;
(六)涉及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的重要奖惩;
(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二)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三)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县级分管领导报告的重大投融资管理事项;
(四)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技术引进和重要物资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和议事规则,主要采取召开县国企党工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 县国企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工委委员参加,监事会主席列席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纪检委员和监事会主席列席会议,不是董事会成员的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纪检委员和监事会主席可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事项必须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酝酿决策
1.调研论证。对所要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进行研讨论证,提出讨论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2.确定议题。由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下属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根据决策形式,报县国企党工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列为议题。
3.充分酝酿。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一般不得上会研究。
4.征求意见。县国企党工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纪检委员和监事会,听取相关意见。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集体决策
1.提交决策材料。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2.通知与会。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未参会的决策机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赞成”“反对”“弃权”的明确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4.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决策机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三)执行决策
1.对已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3.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决策要求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相关决策机构应在事后及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调研论证、沟通协商、征求意见等准备程序的,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五条 会议若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争议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
第十七条 企业有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会议决策的主要议题;
(三)决策机构成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作出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企业应做好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工作,确保保密事项不外泄。
第二十条 在执行决策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作出决策的负责人报告,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决策要求:
(一)企业领导人员有权审批、使用的资金限额:职工薪酬(不含奖金)及上缴各项税金;单笔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非生产性类支出(管理费用),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生产性类支出。具体权限各企业自行细化确定。
(二)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单笔金额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非生产性类支出(管理费用),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生产性类支出。
(三)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并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备案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类支出(管理费用),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类支出。
(四)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并书面报告县国有企业党工委研究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非生产性类支出(管理费用),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生产性类支出。
(五)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并书面报告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融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转让县属企业国有产权价值300万元以上,县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总价值300万元以上的事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三重一大”的主要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实施、责任追究等事项,确定具体定量标准和对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决策纠正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和县审计局监事会检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每年应开展不少于1次自检自查,检查情况在当年12月30日前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委)或县审计局企业监事会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党组织和纪检委员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党务、司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和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行政处理和县财政局(县国资委)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和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报告的;
(四)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五)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九)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二条 受到问责处理的给予扣减10%以内的绩效年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处分的扣减20%以内的绩效年薪(当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扣减50%绩效年薪(当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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