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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012-346664 主题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3-27 13:46
名 称: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寻政办发〔2020〕19号 关键字: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7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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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公司: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327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昆国资发〔201618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称各级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出资企业及各级公司作为资产出租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动产不动产以及广告权、冠名权等其他财产权利,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出资企业及各级公司利用上述资产收取固定费用的行为,纳入资产租赁行为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对出资企业及各级公司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出资企业负责各级公司资产租赁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公司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外租赁资产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招租的方式进行,在广泛征集承租人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

第六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公司应当按照中介机构的选聘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租赁资产招租价格进行评估,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涉及出资企业的资产租赁项目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各级公司的资产租赁项目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由出资企业负责。

第七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公司在资产租赁前应当制定招租方案,并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招租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承租人条件、招租底价、招租方式、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的管理办法、租赁合同文本等。

第八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公司发生资产租赁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

第九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公司进行公开招租应当通过媒体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发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出租企业名称、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设备型号、租赁期限、竞租人条件、用途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交租方式及其他附加条件等。

第十条  资产租赁期限应当结合租赁对象、租赁物环境和租赁市场情况等确定,一般一次控制在1—3年,对租期确需超过3年的,按照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子公司向县属国有持股50%以上(不含50%)的企业、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租赁资产,以及上述企业向本企业职工出租自用住宅类资产,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不超过30天的临时资产租赁,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招租。

分散、零星不成片的租赁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且年招租底价不足3万元或专业化综合性市场的资产租赁,由出资企业审定后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公开招租;其余资产的租赁,由出资企业审定并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审批后,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二条  公开进场招租的项目,经两次挂牌招租后仍未能成交的,经县财政局(县国资委)批准后,可在降低挂牌价格10%的幅度范围内进行第三次挂牌招租。

第十三条  通过公开招租的资产租赁项目,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在原租赁的资产继续对外出租的情况下,原承租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出资企业上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后,可续签一次租赁合同,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一)原承租人承租的资产是通过进场公开招租程序取得的;

(二)租赁期内原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为;

(三)续签合同的租赁价格应当根据租赁市场情况,控制在原合同到期时租赁价格上下各浮动10%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企业通过公开招租的项目,在租赁期内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不能继续租赁的,在不改变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经出资企业内部决策审议,可以变更承租人继续行使和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二)企业非公开招租的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审批。

第十五条  因特殊需要或特殊用途的资产租赁事项,经县财政局(县国资委)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下列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对外租赁:

(一)产权权属不清晰的;

(二)已列入改制、重组、破产计划的;

(三)已列入城市改造范围的;

(四)相关部门对拟出租资产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

第十七条  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出资企业及各级公司应当按照租赁合同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全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资产租赁收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制度,规范资产租赁行为。出资企业及各级公司年度资产租赁情况应当在每年度终了后的30天内,由出资企业审核汇总后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资产租赁的制度建设、检查监督及责任追究。

(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资产租赁的规定,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租赁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到一事一档,确保内部决策决议、市场询价记录或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公告公示材料等档案资料完整详尽,签字齐备。

(二)县财政局(县国资委)根据规定不定期选取资产租赁项目,对企业资产租赁行为、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决策决议、市场询价记录或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公告公示材料等档案资料,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三)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和法律手段,保证合同履行。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企业违反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出租资产,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明显低于市场价出租、不收取租金或少收取租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委)按相关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对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责任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扣减当年绩效薪金、奖金。

(五)企业负责人、经办人员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纪、职务违法的,按干管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委、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引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

关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