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镇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因破坏性地震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集体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寻甸县人民政府关于防震减灾工作安排,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地震应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对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指挥和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保障民生的原则,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十项重大措施》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四条 地震预报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部门应及时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五条 切实做好各类新建工程的安全性能评价、抗震设防、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预测、预防工作,为减轻震害损失打好基础。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第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拦,事后及时归还,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第八条 各村各部门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高社会互助性和抗震救灾能力,以减轻财政负担。
第九条 对防震减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使国家、集体及公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应急预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指挥。
组 长: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分管领导、武装部长
成 员:派出所所长、党政办主任、地震宏观联络员、综治办主任、卫生院院长、民政助理、财政所所长、科工贸信息科科长、规划站站长、中心学校校长、宣传干事、自然资源所所长、供电所所长、镇文广中心主任、邮政所所长、电信所所长。
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省政府发布地震短临预报的要求,在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和地震危险区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地震主观异常现象的收集上报工作。
2.对各单位的抗震救灾筹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3.听取各村等部门有关地震形势的汇报并研究对策。
4.震后救灾抢险工作的部署与安排。
5.救灾物资的调运储备与分配。
6.救灾款的接收与分配。
7.接待国家和省、市、县前来灾区的领导和来震区工作的有关人员。
8.灾区救援和重建的规划与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地点: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0871—62691001)。
办公室主任: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成 员:临时抽调
职 责:
(1)协调各应急小分队的工作。
(2)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并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核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3)沟通上下,联系各方,交流信息。
(4)负责领导小组的现场办公及生活保障。
(5)外来工作人员的接待和安排。
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0支应急分队:
1.镇直属中队中队长:司法所所长
2.各村委会应急分队如下(9支):富鲁联防中队,普鲁联防中队,鲁土联防中队,窑上联防中队,白子村联防中队,木龙马联防中队,大窝铺联防中队,大竹箐联防中队,打磨箐联防中队。
各村委会联防中队由各村党总支书记任中队长,成员由各村委会联防队员组成。
职 责:
(1)组织抢险救灾队伍。
(2)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地震发生后,组织民兵迅速奔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及时抢救国家重要财产和受灾人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职责,由组长召集成员制定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地震发生后,领导小组须划分前方组和后方组,明确职责、任务要求,对口衔接,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人员,视情况和需要,从全镇辖区内征集,被征集人员必须以大局为重,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全心全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章 行动步骤
第十四条 趋势预报阶段。接到上级发布的中期预报后(几个月至几年)领导小组进行以下工作。
1.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地震预报情况,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
2.动员社会力量广泛收集宏观异常现象,整理上报地震部门,为趋势预报提供依据。
3.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应急分队落实准备工作。
4.对领导小组及各应急分队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短临预报阶段。接到上级发布的地震短临预报(几天至几个月)后,领导小组即刻进行如下工作:
1.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紧急动员,全面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准备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2.领导小组成员及应急分队立即进入临震战备状态,各组成人员立即就位,所有准备工作迅速完成,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待命行动。
3.通知有关单位,转移处于危险建筑物中的人员、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限制大型室内活动,对生命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根据震情变化,宣布处于或解除临震状态。
第十六条 震时行动
1.地震发生后,组长立即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应迅速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听取有关部门的震情、灾情汇报,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立即成立现场领导小组,并赶赴震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各村委会联防中队前方组按照领导小组安排迅速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无预报的突发性地震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突发地震,按第十六条震时行动步骤实施。
第五章 救灾纪律及奖惩
第十八条 一切进入震区的人员、仪器、装备、车辆等,必须到现场领导小组报到,服从统一调度,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 震情、灾情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二十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的,领导小组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地震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及公民的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避免和防止灾害扩大,效果明显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7.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本预案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实施细则的。
2.组织实施破坏地震应急预案的。
3.违抗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4.阻扰救灾领导小组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5.贪污、挪用、甚至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震逃脱或玩忽职守的。
7.在临震期间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及公民财产的。
8.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9.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10.不按照规定报告灾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先锋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其它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防震减灾工作法定职能分解》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