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101号)
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昆明市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涉及寻甸金所洪氏豆腐销售摊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30日,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寻甸金所洪氏豆腐销售摊2021年6月30日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两个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名称:黄豆芽,样品编号:DCZX215301290014JM;绿豆芽,样品编号:DCZX215301290015JM。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两个产品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黄豆芽0.0640mg/kg,绿豆芽0.0348 mg/kg),结论为不合格。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寻甸金所洪氏豆腐销售摊经营不合格食品黄豆芽、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寻市监处罚〔2021〕1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后认为,被抽检豆芽系部分自己生产,部分外购混合销售,经营者自查未使用违禁药物,分析造成该批次的黄豆芽、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应该是外购部分的生产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违规使用相关农药,同时,当事人也存在未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把关不严,致使购进了不合格产品的问题。已于2021年8月8日完成整改。2021年8月9日,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相关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已分别公开,公开渠道:寻甸县政务网(www.kmxd.gov.cn)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