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1〕7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1〕71号
颜江:
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7月11日对塘子废旧塑料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1#、2#生产线,均正在生产,每条线的生产能力约40吨/月,2021年2月以来共计生产约130多吨。2021年2月份建设西北面的1#生产线,2021年4月开始加工生产;2021年4月份建设2#生产线,2021年5月初加工生产。经查,该公司租用寻甸县塘子红砖厂废弃原址建设而成一个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厂,主要建设2条废旧塑料回收加工造粒生产线。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份擅自开始建设。经查,该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厂目前投资金额为10.1万。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一、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⒌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四点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处4040元罚款(按总投资额10.1万元的百分之四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当事人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其中对你当事人拟作出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4040元,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政策法规办公室
联系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