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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111-46758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1-15 17:2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4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寻甸,分局,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4号

发布时间:2021-11-1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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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4

单位名称:云南圣泰石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688552005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勇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团结村委会石板沟村

云南圣泰石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7月11日对云南圣泰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碎石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经查,你公司转型升级后新建一条碎石生产线,项目于2018年10月开始建设,2019年10月建设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经查,该碎石生产线未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采石场未按照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在采石场区南露天堆放有4桶废矿物油约250公斤(1桶约60公斤、1桶约30公斤、1桶约120公斤、1桶约40公斤)、1个废机油储存空桶、2个充满黑色废机油与雨水混合的白色塑料桶(约36公斤),你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关于对<10万t/a建筑用玄武岩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生环寻【2019】70号)、《

产期间电费收费发票、《云南圣泰石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补充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21年1021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1.公司认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轻微,处罚过重,应当减半处罚,即10万元处罚2.公司已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3.对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没有意见,对罚款有异议,处罚太重,应当减轻处罚,即5万元处罚;4.申请人已按照要求,对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进行了依法处置。综上所述,恳请贵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时,酌情考虑申请人面临的实际困难,对申请人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对环保手续问题已经积极开展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减轻处罚鉴于你公司已经对贮存危险废物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1〕62号)、2021年1014日《送达回执》、2021年1021《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10天内整改,处5万元罚款;

2.对你公司碎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3个月完善环保设施及验收手续,1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完成整改碎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3个月环保设施及验收手续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元整(¥1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富滇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1年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