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5号
单位名称:颜江
身份证号码:522***********0850
地址:寻甸县塘子街道办事处易隆社区居委会七里半
颜江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7月11日对塘子废旧塑料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1#、2#生产线,均正在生产,每条线的生产能力约40吨/月,2021年2月以来共计生产约130多吨。2021年2月份建设西北面的1#生产线,2021年4月开始加工生产;2021年4月份建设2#生产线,2021年5月初加工生产。经查,该公司租用寻甸县塘子红砖厂废弃原址建设而成一个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厂,主要建设2条废旧塑料回收加工造粒生产线。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份擅自开始建设。经查,该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厂目前投资金额为10.1万。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1〕71号)、《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一、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⒌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四点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处4040元罚款(按总投资额10.1万元的百分之四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肆仟零肆拾元整(¥4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