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1〕7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1〕72号
云南格莱尼科技有限公司:
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7月5日对云南格莱尼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木质一体化板生产线未生产,一条喷涂原料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加工流程为:原料→加水混合搅拌→反应釜内热加温→压滤→烘干→喷涂原料,使用原料为硫酸镁、碳酸钠、硅酸钠等。喷涂原料生产设备包括:燃气锅炉1台、反应釜2台(1备1用)、搅拌机1台、耙式烘干机1台、压滤机2台、4个烤房(其中1个备用)、破碎机1台、拌料机1台。
经查阅环评,你公司环评中要求“项目使用水性涂料进行木板表面喷涂,将木板仿石化处理,使用的水性涂料主要由厂家使用水、硅酸镁锂粉末、纤维素、硅丙乳液、高岭土、乙二醇、钛白粉等混合制成(主要含有环氧乙烷、丙烯酸、乙二醇、乙醇等),供本项目使用,不在项目内自行生产”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实际为自行生产,与环评要求不符。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寻甸县环境保护局<年喷涂仿石一体化木质板100万m2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生环寻〔2019〕61号)复印件》、《年喷涂仿石一体化木质板100万m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云南格莱尼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生产原料清单》、《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设备清单》、《购销合同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之规定。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一、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未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的违法行为,处9.1万元罚款(按总投资额260万元的百分之三点五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公司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其中对你公司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9.1万元,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政策法规办公室 联系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