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1〕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1〕6号
单位:昆明民利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898R6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安金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磨盘山
昆明民利医院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7月15日对昆明民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医院正常接诊。经查,该医院在2019年6月26日-2021年7月13日期间非法处置医疗废物9230.2K。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医疗废物处置合作意向性合同》、《营业执照》、《昆明民利医院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现场记录》、《昆明民利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登记表》、《昆明民利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入库记录表》、《昆明民利医院用工合同》、《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昆明民利有限公司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三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之规定。
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对昆明民利医院有限公司擅自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设置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按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置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前款规定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具备集中处置条件后,其自行设置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当按照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停止自行处置,并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消除污染后,予以拆除。
鉴于你单位按《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在没有签订处置合同情况下,不认定你单位行为违法,但应当签订处置合同(已整改)。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擅自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签订处置合同,对擅自处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