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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111-47510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1-27 17:0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6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寻甸,分局,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6号

发布时间:2021-11-2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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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6

单位名称:云南格莱尼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MX347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赖辉进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羊街镇国际林业产业园区  

  云南格莱尼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7月5日对云南格莱尼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木质一体化板生产线未生产,一条喷涂原料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加工流程为:原料→加水混合搅拌→反应釜内热加温→压滤→烘干→喷涂原料,使用原料为硫酸镁、碳酸钠、硅酸钠等。喷涂原料生产设备包括:燃气锅炉1台、反应釜2台(1备1用)、搅拌机1台、耙式烘干机1台、压滤机2台、4个烤房(其中1个备用)、破碎机1台、拌料机1台。

经查阅环评,公司环评中要求“项目使用水性涂料进行木板表面喷涂,将木板仿石化处理,使用的水性涂料主要由厂家使用水、硅酸镁锂粉末、纤维素、硅丙乳液、高岭土、乙二醇、钛白粉等混合制成(主要含有环氧乙烷、丙烯酸、乙二醇、乙醇等),供本项目使用,不在项目内自行生产”但现场检查时公司实际为自行生产,与环评要求不符。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寻甸县环境保护局<年喷涂仿石一体化木质板100万m2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生环寻〔2019〕61号)复印件》年喷涂仿石一体化木质板100万m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云南格莱尼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生产原料清单》、《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设备清单》、《购销合同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21年11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申辩陈述报告》理由如下:公司对于自身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申辩,但请求贵局考虑到我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对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及时,属于小微企业,尤其近两年受疫情持续影响严重等因素,予以减轻4.5 万元行政处罚罚款帮助我公司度过最艰难的时期给公司一丝喘息的生存空间下一步公司主动增强环保意识,强化环保主体责任, 切实加大环保业务培训力度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对上述问题已经积极开展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1〕72号)、《送达回执》2021年11月16日关于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申辩陈述报告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一、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未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4.55万元罚款(按总投资额260万元的百分之三点五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未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的行为采取改进措施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仟伍佰元整(¥45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1年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