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7号
单位名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区垃圾清运处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2978735241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黎景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文苑路4号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区垃圾清运处置中心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一案,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7日对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区垃圾清运处置中心县城垃圾填埋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中心县城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正在营运。经查,县城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于2010年4月开始建设,2011年10月建成,2014年8月投入使用至今。你单位调查时未提供验收公告和报告2021年7月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到县城垃圾填埋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垃圾堆场存在渗滤液渗漏,渗漏的渗滤液与雨水混合后从填埋场大坝中间通往大坝底端的台阶溢流至大坝下的山水沟并流入外环境;场区西面洼处雨污混流后的积水正在被抽排进入山水沟并最终流入外环境的情况。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7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1〕050号)显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区垃圾清运处置中心县城垃圾填埋场:西面渗滤液和雨水混合样化学需氧量的监测结果为1.52*104mg/L,氨氮的监测结果为624 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化学需氧量≦20 mg/L,氨氮≦1.0 mg/L)759倍,623倍;西面洼处积水化学需氧量的监测结果为472mg/L,氨氮的监测结果为15.7 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化学需氧量≦20 mg/L,氨氮≦1.0 mg/L)22.6倍,14.7倍;混合排口化学需氧量的监测结果为88mg/L,氨氮的监测结果为85.1 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化学需氧量≦20 mg/L,氨氮≦1.0 mg/L)3.4倍,84.1倍。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1〕050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寻甸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的批复(云环审〔2014〕211号)》、《寻甸县清新垃圾清运处置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寻甸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出水口-出水口2021年07月07日日报表》、《寻甸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出水口-出水口2021年07月报表》、《寻甸垃圾填埋场2021NIAN 06月23日水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YNDQ-HJ-202106066)》、《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125301297873524123001R)》及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2021年10月15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和申辩书》理由如下:2017年8月,寻甸县县城垃圾处置中心委托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本项目 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工程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等工作,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了实地踏勘、现场监测及环保管理的相关检查;根据现场监测、现场调查情况、 相关数据核查、实验室监测样品分析结果进行综合整理分析的工 作基础上,编制了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进行了验 收,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31日进行了公示;2021年7月6日晩寻甸出现特大暴雨,县城垃圾填 埋场库区围挡坝雨污分流区因抽水机损坏出现小部分渗漏,2021 年7月7日立即进行整改,2021年7月7日14:28分整改完成(提供了证明材料)。对上述意见,经核实你单位提供证据材料,依法予以认定。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行政机关负责人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单位“未验先投”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对雨污混流后流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认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1〕63号)、《送达回执》、2021年11月15日《陈述和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3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元整(¥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