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8号
当事人:黄上浪
身份证号码:440***********0437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吴所村委会火炼山
黄上浪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羊街镇镇政府反映,寻甸县羊街镇吴所村委会火炼山附近有人拉运烂菜叶,2021年9月15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会同羊街镇环保办到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黄上浪沼气生产点正在生产,检查时发现黄上浪利用一根直径为5cm帆布管和一根直径为7.5cm的黑色胶管将沼液收集处理池内回用不完的沼液排向沼液收集处理池下方草地,在草地低洼处积存了一些黑色污水,积存污水处的草已死亡。执法人员在负责人的陪同下依法在沼液收集池内、沼液收集池下方积水处进行了现场取样。
根据2021年9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1〕057号)显示,黄上浪沼气生产点沼液收集处理池下方耕地化学需氧量浓度4.62Í103mg/L、氨氮浓度为526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COD≦20 mg/L、氨氮≦1.0 mg/L )230倍、525倍。
我局已于2021年9月19日责令你当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1〕057号)》、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下发并送达《听证通知书》,于2021年10月9日举行听证会,你当事人2021年11月4日递交了《延期听证申请书》,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举行听证会,你当事人听证陈述理由如下:1.本人不存在拟对本人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本人未实施违法排污行为,排出的沼液不构成“水污染物”,未造成水污染,;2.拟对本人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不确凿,私设暗管的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本人有逃避监管目的排放水污染物;3.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未污染水环境,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本案无私设暗管行为,也无逃避监管目的,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4.程序不合法,应先立案后调查取证,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5.内容不适当,相关情形认定不当,造成系数计算错误。
综合听证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当事人陈述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故对你当事人的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维持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1〕70号)、《送达回执》、2021年10月20日《听证申请书》、2021年11月4日《延期听证申请书》、2021年11月1日《听证通知书》、2021年11月9日《同意延期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2021年11月15日《听证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属于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3);(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3);(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5);(4)行为情形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5);(5)日排放量(水)(不足5吨、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5);(7)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8)群众投诉情况(适用于因影响生态环境被群众投诉的情形)(无投诉情况、1);(9)区域影响/引发关注(造成轻微社会影响/跨县级行政区域、3);(10)改正态度(故意拖延、1);(1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1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0);(13)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当事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67.4万元罚款;
2. 移送公安机关。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陆拾柒万肆仟元整(¥674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