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1〕第8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洪海波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231196810******
现住址:寻甸县河口镇北大营村委会花沟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18年12月至今,擅自在寻甸县河口镇北大营村委会花沟村大坪子山开垦林地,毁坏云南松22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3.13m³×600元/m³×2倍=3756元(叁仟柒佰伍拾陆元整)的罚款;
2、限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补种树木66株。
3、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寻甸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市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