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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112-47821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2-07 16:22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1〕第81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1〕第81号

发布时间:2021-12-0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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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洪海波    性别:      

身份证号 532231196810******

现住址:寻甸县河口镇北大营村委会花沟村**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2018年12月至今,擅自在寻甸县河口镇北大营村委会花沟村大坪子山开垦林地,毁坏云南松22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3.13m³×600元/m³×23756元(叁仟柒佰伍拾陆元整)的罚款;

2、限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补种树木66株。

3、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寻甸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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