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7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70号
单位/个人:马彦平
身份证号码:530***********1356
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三月三路挖脚村山地(废弃采石场内)
马彦平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奕标水泥对面山上擅自堆放煤炭,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10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依法对该堆煤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群众举报该堆煤点为马彦平经营运行。现场检查时,马彦平于仁德街道三月三路挖脚村山地(废弃采石场内)露天堆存大量褐煤,未采取有效密闭、覆盖等有效“三防”措施。据现场负责人介绍,其租用仁德街道办事处挖脚村集体的山地(废弃采石场),于2021年9月开始简单平整场地,露天堆存褐煤,目前堆存面积约3000平方米,堆存量约8000吨,目前实际投资约25万元。
我局已于2021年10月8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1〕74号)、2021年12月3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未密闭、3);(2)建设项目地点(不符合功能区划,位于农村、3);(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5)群众投诉情况(适用于因影响生态环境被群众投诉的情形)(投诉1次,或累计投诉人数2人以上、2);(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造成轻微社会影响/跨县级行政区域、3);(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1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当事人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的行为,处
5.7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当事人应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1〕81号)的规定对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艺路17号
联系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