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1〕69号
单位名称:云南繁子群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PLB0K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顺松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甸沙乡老村村委会
云南繁子群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一案,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7月11日对云南繁子群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进行生猪养殖,该公司3#、4#猪舍南面建有1个二级粪污收集池,第一级粪污收集池内埋设管道,畜禽粪污通过管道流向厂区东南面150米处山坡上一个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收储池内;第二级粪污收集池外壁上有泄露口,畜禽粪污正在通过此口向外流淌。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1日17:02分委托寻甸县环境监测站对设置在该场西南面150米处山坡上收储池内的畜禽粪污进行了采样。17:17分对粪污收集池南面50米处断裂口的污水进行了采样。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7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1〕052号)显示,云南繁子群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约50米处渗滤液氨氮的监测结果为535mg/L,化学需氧量的监测结果为1.1×104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氨氮≦1.0mg/L,化学需氧量≦20mg/L)534倍,549倍。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8份)、《投资项目备案》1份、《技术咨询合同书》1份、《甸沙乡人民政府与投资意向人战略合作协议》1份、《甸沙乡老村村委会生态养殖小区租赁合同》1份、《云南繁子群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1〕052号)》1份、《营业执照》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1〕73号)、2021年12月3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已整改);
2、处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