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1号
单位名称: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0584610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晓伟
地址:上海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5号
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昆明市12345市长热线办理单,受理编号:YNKM2021090903561233,一群众举报“我在倘甸镇计施宽村委会白泥潭村白泥潭水库养鱼,有人在水库上面开了一个养牛场,养牛产生的污水、消毒水排放至水库里,致使水库里养的鱼大量死亡,希望调查处理”。2021年9月16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到现场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经查,群众所举报的奶牛场为昆明永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凤合示范牧场建设项目于2020年11月开工建设,2021年6月主体工程建设完成,2021年6月23日开始进牛养殖,目前实际存栏量约11000头,经查,该项目目前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实际建设总投资17312.4万元。经查,昆明永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都是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双方签订建设管理协议,协议约定: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担昆明永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凤合示范牧场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投资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备案、农业设施用地备案、环保、水保、洪评、施工所需四通等许可和批准,如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许可与批准,一切后果由管理方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同时按照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的内部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除了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外,还负责办理该项目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授权委托书》、《云南鹏欣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牧场人力行政经理任免职的决
定》、《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昆明永牧和瑞丽鹏和销售发票明细表》、《昆明寻甸乳肉兼用肉牛产业项目牧场建设管理协议》、《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购牛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我局递交了《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不听证不陈述申辩申请》,对处罚内容无异议,不听证不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01号)、《送达回证》、《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不听证不陈述申辩申请》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鉴于你公司环评报告已制作完成,环保设施已建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七)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处173.124万元罚款(按总投资额17312.4万元百分之一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凤合示范牧场建设项目的建设,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佰柒拾叁万壹仟贰佰肆拾元整(¥17312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
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