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0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01号
单位/个人:云南天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Q41TK4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章波
地址:寻甸县金所街道工业园区YS2019-45号
云南天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2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云南天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云南天源钢结构、金属制品生产建设项目未进行建设、生产,目前建成了下料切割、航车、钻床、埋弧焊等,现场安装有部分设备。经查,2021年4月开始建设云南天源钢结构、金属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目前喷漆房、环保设备等环保设施尚未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应当对云南天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金属制品生产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便函〔2021〕3070号)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钢结构、金属制品生产建设项目,尚处于建设阶段,喷漆房、环保设备等未建设,且现场检查后你公司主动停止建设的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