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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01-50129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1-21 17:1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6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寻甸,分局,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1-21 17:13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6

单位名称:寻甸永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39740626XJ  

法定代表人:赵永生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黄土坡村委会小碑当村17号

  寻甸永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羊街镇黄土坡村委小碑当村有人非法倾倒处置烂菜叶,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9月26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到现场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时,寻甸永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冷库正在运行。经现场查看,寻甸永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冷库上方山坡处被倾倒堆存大量废弃菜叶,多数废弃菜叶已经腐烂,现场异味较重,堆存点旁开挖一无防渗坑塘,坑塘内积存大量废水,坑塘侧边开挖有一无防渗沟渠,废水沿无防渗沟渠流淌至冷库内清水海输水工程保护区输水管线(箱涵)旁排水沟,最终外排至羊街大水洞水库;堆存点中部有渗滤液沿路面流淌,进入一个厕所溢流,沿无防渗沟渠流淌至冷库内清水海输水工程保护区输水管线(箱涵)旁排水沟,最终外排至羊街大水洞水库;堆存点下方有废水正在流淌进入地下管沟,溢流后经隔壁赵稳家路面流淌至嵩玉线公路侧沟最终流向下方自然河流,最终进入羊街大坝河水库。

据现场负责人介绍,该冷库于今年8月中旬开始处置自己冷库产生的废弃菜叶,共计堆存废弃菜叶约200吨,加入锯木屑等进行沤肥制作有机肥使用,堆存点旁坑塘内积存大约60立方废水,一部分是地脉水、一部分是堆存废菜叶的渗滤液。

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进行水样取样。根据20219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1062号)显示: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旁(永胜冷库北)化学需氧量浓度9.2Í103mg/L、氨氮浓度为708mg/L、挥发酚浓度 3.7 mg/L、总磷浓度为17.9 mg/L、铁浓度为4.92 mg/L、锰浓度为1.75 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COD20 mg/L、氨氮1.0 mg/L、挥发酚0.005 mg/L、总磷0.2 mg/L 、铁0.3 mg/L、锰0.1mg/L)459倍、707倍、739倍、88.5倍、15.4倍、16.5倍。

永胜冷库旁北侧汇入公路雨水沟的化学需氧量浓度880mg/L、氨氮浓度为68.4mg/L、挥发酚浓度为0.356 mg/L、总磷浓度为1.75mg/L、铁浓度为5.53 mg/L、锰浓度为3.86 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COD20 mg/L、氨氮1.0 mg/L、挥发酚0.005 mg/L、总磷0.2 mg/L 、铁0.3 mg/L、锰0.1mg/L)43倍、67.4倍、70.2倍、7.75倍、17.4倍、37.6倍。

永胜冷库西南侧渗滤液汇入引水渠道旁排水沟化学需氧量浓度2.78Í103mg/L、氨氮浓度为716mg/L、挥发酚浓度为1.35mg/L、总磷浓度为9.02mg/L、铁浓度为2.67 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COD20 mg/L、氨氮1.0 mg/L、挥发酚0.005 mg/L、总磷0.2 mg/L 、铁0.3 mg/L138倍、715倍、269倍、44.1倍、7.9倍。

我局已于20211010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1〕062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1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1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02号)2022年1月13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3;(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适用裁量等级为3;(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5;(4)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5;(5)日排放量(水)不足5吨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5);7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8)群众投诉情况为无投诉情况(适用于因影响生态环境被群众投诉的情形)(投诉1次2;(9区域影响/引发关注(造成轻微社会影响3;(10)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1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1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3)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通过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你单位应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2021〕82号)的规定对利用无防渗的坑塘、无防渗沟渠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改正。62.3万元罚款

2. 移送公安机关。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陆拾贰仟元整(¥62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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