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8号
单位名称:寻甸德凯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909332746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金存
地址:寻甸县先锋镇鲁土村委会姚家村82号
寻甸德凯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寻甸县先锋镇大石头箐村至白子村段有人堆煤,污染环境。2021年12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会同寻甸县检察院、先锋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 现场检查时,寻甸德凯商贸有限公司煤炭堆场正常经营,现场建设有大棚、破碎机、筛分、磅秤等设备,棚内堆存有大量褐煤;大棚外也有大量褐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经查,公司堆场未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审批手续,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堆场实际总投资额约100万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提交了《申请书》。你公司陈述理由如下:1.针对贵局要求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宜,申请人已经积极组织进行整改: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正在办理中,为减少粉尘,新增两台雾炮、增加房顶淋喷装置、粉煤已加盖防尘网覆盖(已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针对贵局作出的拟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处罚过重,恳请减轻处罚。
综合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对上述问题已经积极开展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06号)、2022年1月13日《送达回执》、2022年1月17日《申请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不予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非生产型)、1);(3)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1);(3)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5);(5)超过改正时间(不足5天、1)(6)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7)群众投诉情况(适用于因影响生态环境被群众投诉的情形)(投诉1次、2);(8)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1);(9)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1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未密闭、3);(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5)群众投诉情况(适用于因影响生态环境被群众投诉的情形)(投诉1次、2);(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1);(7)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堆煤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对你公司堆煤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行为,责令限期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处24.5万元罚款;
3.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物料(褐煤),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的行为,处1.8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堆煤场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陆万叁仟元整(¥26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