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0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02号
单位/个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凤仪红砖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79289773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福勤
地址:寻甸县凤合镇务嘎村委会磨姑鲁村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凤仪红砖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依法对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凤仪红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隧道窑生产线正在生产,制砖及拌料工段未生产,隧道窑配套的脱硫设备正在运行,经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凤仪红砖厂年产 3000 万块页岩烧结砖升级改造项目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至今未组织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凤仪红砖厂产量统计表》、《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对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现因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21年7月自行拆除了主要设备,消除环境影响,已不具备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十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2月17日